广东省噢啦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噢啦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项目管理模式,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提高慈善公益效益,增强社会公信度,维护本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会》、《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噢啦慈善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选择与实施,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慈善公益效应。

第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项目管理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基金会建立网站信息库,征集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项目,并对资助项目进行信息公开。

本制度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遵循以下标准:

1、与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相一致,符合年度项目计划;

2、综合考虑项目的社会公益价值、可行性,捐赠目标收益人的获益效果;

3、项目公益效果的可持续性;

第六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概述、实施背景、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项目利益方、项目目标、项目策略、项目推进计划、项目预算、团队介绍、机构基本信息等;
    第七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申请组织或机构的合法性、真实性;

2、项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3、项目团队的执行能力

4、项目的可实施性和项目的可推广性。

5、对项目慈善公益效果的预期评价。

初审时项目评审的关键环节,秘书处收到《项目申请书》后,应通过约谈、访谈、现场调查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申报项目的详细情况,对首次资助的项目,应重点审核项目团队的执行能力和预期慈善公益效果。

第八条 秘书处对项目初审通过后,会签财务处,进行审核。

第九条 根据项目额度的大小,对秘书处初审通过的项目逐级上报审批:

人民币50万以下的项目,由秘书处报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决定;人民币50万以上的项目,由秘书处报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理事长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确立。
    第十条 实施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项目经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评估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三条 定期进行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一年期以上的项目,项目经理应以季度为单位向秘书处提交季度项目进展报告和财务报告,年度结束后,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报告和财务报告,项目完成后提交项目结案报告和结案财务报告。

三个月以上不足一年期的项目,应提交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完成后应提交项目结案报告和结案财务报告。

不足三个月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应提交项目结案报告和接案财务报告。

下列财务报告应经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报告、资助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项目的结案财务报告、金额虽不到人民币50万但持续三年以上项目的结案财务报告。结案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执行情况、受益人情况、慈善公益效益评估等。

第十四条 项目参与方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或按照具体的项目协议约定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秘书处编制年度计划、项目预算、实施方案等,经本基金会财务确认,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评估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分期分批支付,首期资助资金于项目协议签订后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后续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予以支付,保留资助总金额的百分之五至十作为尾款,于结案报告提交后予以支付。因自然灾害等突然性原因发生的资助项目、额度特别小的资助项目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付款时间、次数及比例。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预算及合同约定,如实、充分执行,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的项目合同中约定,项目中期、终期拨款前,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交项目及财务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项目经理将会同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出评估意见后,提请付款申请进行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本基金会监事的检查与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定期(或按照项目协议的要求)提交项目报告,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本基金会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将依据财务报告进行检查评估,如有调整或整改意见,由项目经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弄虚作假、违背社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及侵害国家、社会、公众及基金会利益;

2、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预定方案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评估验收,项目存在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基金会有权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阶段,经项目经理、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经理进行结项确认,并由秘书处对所有项目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平台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数据及时准确提供,并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本基金会。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本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对本基金会负有忠诚义务,应忠实履行慈善公益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充分发挥资助资金的慈善公益效用,实现本基金会宗旨。项目申报、实施中,如发现任何提交虚假资料、滥用、挪用资金等重大问题,本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资助协议,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追回善款。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人员应忠诚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如发现有不当行为影响项目申报、评审、实施与管理的,由本基金会提出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辞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于2018年1月10日,经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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